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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远洋渔业协会

中国远洋渔业协会(China Overseas Fisheries Association,COFA)是全国性远(海)洋渔业行业性社会团体。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,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,秘书处设在北京。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于2012年5月29日在原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基础上成立,历任会长为牛盾、黄宝善、张显良。会员由从事远(海)洋渔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工作者组成,现有会员单位243家。

协会宗旨是根据有关国内、国际渔业管理规定,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行为,反映行业发展诉求,协调会员间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沟通远(海)洋等国际渔业生产与科研、教学、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,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远(海)洋渔业技术培训、咨询、展览、产品和技术示范推广及信息交流服务;协助执行政府间渔业协定和相关区域性组织的管理措施,发展同各国(地区)远(海)洋国际渔业界及国际渔业组织的民间友好往来、信息交流和合作等,为推进我国远(海)洋渔业持续发展服务。

协会自成立以来,不断加强组织建设,紧紧围绕远洋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目标,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、组织协调作用、行业服务作用和规范自律作用,有效承担国际渔业治理和履约方面的社会责任,在服务国家、政府、行业、会员及社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。2018年被民政部评为4A级社会组织,2021年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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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远洋渔业协会

中国远洋渔业协会(China Overseas Fisheries Association,COFA)是全国性远(海)洋渔业行业性社会团体。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,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,秘书处设在北京。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于2012年5月29日在原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基础上成立,历任会长为牛盾、黄宝善、张显良。会员由从事远(海)洋渔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渔业工作者组成,现有会员单位243家。

协会宗旨是根据有关国内、国际渔业管理规定,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行为,反映行业发展诉求,协调会员间关系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沟通远(海)洋等国际渔业生产与科研、教学、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,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远(海)洋渔业技术培训、咨询、展览、产品和技术示范推广及信息交流服务;协助执行政府间渔业协定和相关区域性组织的管理措施,发展同各国(地区)远(海)洋国际渔业界及国际渔业组织的民间友好往来、信息交流和合作等,为推进我国远(海)洋渔业持续发展服务。

协会自成立以来,不断加强组织建设,紧紧围绕远洋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目标,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、组织协调作用、行业服务作用和规范自律作用,有效承担国际渔业治理和履约方面的社会责任,在服务国家、政府、行业、会员及社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。2018年被民政部评为4A级社会组织,2021年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。

   

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远洋渔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员管理,保护会员权利,维护协会声誉,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,并结合本行业特点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本办法仅适用于本会会员。

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会员制宗旨是:建立适合行业特点、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信息快速传递系统,提高行业协调服务质量,增强协会凝聚力,促进中国远洋渔业健康、有序、持续发展。

第三条 协会会员管理原则: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,权利和义务对等。

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会员类型和类别

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5%。

  1. (一)凡从事远(海)洋渔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企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经济合作组织,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。
  2. (二)凡从事远(海)洋渔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有关行业专家、行业管理人员等,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。

第六条 协会会员类别、负责人及审批权限

  1. (一)会员:符合第五条的单位或个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由秘书处审核、驻会会长批准;
  2. (二)理事: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增补;
  3. (三)常务理事: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增补;
  4. (四)协会负责人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由协会理事会选举或增补,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批准、登记备案。

第三章 入会条件与审批程序

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  1. 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  2.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  3. (三)依法从事远(海)洋渔业或相关产业活动;
  4. (四)利于行业发展;
  5. (五)协会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。

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在本行业内具有公认影响力、公认的技术专长,或者对远洋渔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,应分别履行下列申请手续:

  1. (一)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需向秘书处提交《中国远洋 渔业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》,并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或社会团体(机构)法人登记证书、法人代码证书等影印 件、单位简介等资料。
  2. (二)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需向秘书处提交《中国远洋 渔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》,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照片两张。

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 过后,按程序批准入会。秘书处应在批准通过后 7 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发出入会通知书。

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 协会会员资格,由协会颁发《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会员证书》。

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

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自批准并交纳会费之日起即享有会员权利,并应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。

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  1. 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2. (二)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(内部专业活动或另有规定的除外);
  3.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4. (四)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  5. (五)提议修改章程等行业管理文件的权利;
  6. (六)向协会反映行业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  7. 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权利;
  8. (八)根据协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
  1. (一)拥护本会宗旨,遵守本会章程、管理办法(条 例),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行业管理;
  2. (二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以及国际渔业规 则,诚信规范经营,保守行业秘密,维护行业利益;
  3. 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4. 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5. (五)按时交纳会费;
  6. (六)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,提供有关资料;
  7. (七)根据协会章程、管理办法(条例)等行业文件规 定应该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。

第十五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上述权利、履行 上述义务外,还应按时参加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享有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框架下的权力,履行相应义务。

第五章 会费标准及交纳

第十六条 协会会费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类型,依据各远洋渔业项目渔船涉及的服务工作量,以及入渔国和国际组织管理要求的复杂程度,设立四个档级。未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生产的会员按单位交纳会费;从事远洋渔业项目生产的会员以船为单位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七条协会会费标准如下:

  1. 1、渔船未参与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会员,以及过洋性 渔业项目渔船:2000 元/年;
  2. 2、鱿钓、秋刀鱼渔船(含同类型在专属经济区作业的 渔船),非超低温金枪鱼渔船,公海拖围网渔船,渔业运输 补给船:6000 元/年;
  3. 3、超低温金枪鱼渔船(含准超低温船):11000 元/年;
  4. 4、与远洋渔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单位会员,以及大型拖 网加工渔船,大型围网渔船:20000 元/年。

第十八条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享有协会开展的以下基本服务项目:

  1. (一)参加相关行业项目会议;
  2. (二)生产指导,渔场资源、渔具渔法、水文气象信息等技术服务;
  3. (三)国内外政策宣贯;
  4. (四)行业信息交流;
  5. (五)统一后勤补给、海上统一避风、伤病员安全救助等协调服务;
  6. (六)行业市场开拓活动;
  7. (七)相关区域性渔业组织(含民间机构)和政策规定有关事务协调与办理;
  8. (八)涉外渔业协调,权益争取。

第十九条协会会费按年度交纳,会员应自收到交费通 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至协会账户。新入会会员 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交纳当年会费,第四季 度新入会交纳的会费视为下一年度会费。

第二十条如因行业发展等特殊原因,在实际收取时, 可根据行业实际状况,按低于以上会费标准收取相关远洋渔 船的会费,应视情征询相关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员单位意见,并向理事会报备。

第二十一条会员因自身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 会费者,可向秘书处(或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办公室) 提出暂缓交纳或减免会费的申请。经批准,可延缓或减免会 费。

第二十二条会员退会,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。

第二十三条协会不收取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。

第二十四条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 况;根据需要向各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报告其项目会费 使用情况;每一届次期满,向会员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, 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与管理。

第六章 会员管理

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实行档案、动态管理。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作为与协会的联系人。如联系人有变化,应书面通报协会秘书处。

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行业特点,对从事远洋渔业项目 生产的会员实行建立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组织形式开 展协调、服务、管理。各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 章程规定建立各自管理条例或办法。

各远洋渔业企业会员根据所从事的远洋渔业项目,同时 成为相应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成员,遵守各专业委员会 管理条例或办法。

第二十七条 远洋渔业项目专业委员会工作由协会秘书 处具体组织实施。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各远洋渔业项目 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。

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奖惩制度,对遵纪守法、 履行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、 对协会和行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会员,视情分别给予行业通报 表扬、授予先进会员荣誉称号等。

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协会有权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批评、暂停、终止部分或全部会员服 务项目,直至取消会员资格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1. (一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、从事有关活动;
  2. (二)不按时交纳会费;
  3. (三)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、不履行协会决议等,情节严重的;
  4. (四)泄露行业秘密;
  5. (五)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处罚;
  6. (六)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;
  7. (七)从事有损于协会形象、行业和国家利益的活动,造成恶劣影响;以本协会会员名义开展非法活动;
  8. (八)根据协会章程、管理办法等规定其他应受处罚的 行为。

第三十条理事会成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、本管理办法 等协会规定的行为,以及有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,秘 书处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。

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在协会网站进行公布。

第七章 退 会

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。会员如退出本会,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三十三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有关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自动退会会员应主动交回会员证。

第三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,其会员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。

第三十五条 退会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公布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、规定不明确或者规定与章程有冲突的,依照章程规定处理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经 2021 年 11 月第二届四次理事会修订。